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连续两年将“生产销售劣质儿童玩具”和“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等与儿童身心健康密切相关领域的违法行为列入执法重点。
“六一”儿童节即将到来,为进一步发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的作用,切实维护少年儿童权益,根据总局统一部署,现将江苏省市场监管系统查处的一批涉及儿童产品相关领域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2022年1月,根据消费者投诉,南通如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南通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飞碟发光玩具球无任何中文标识,也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及编号,属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商品的行为。
经查,当事人在如东县从事体育用品及青少年健身器材设计、销售等活动,在网上也开设有店铺,并以带货方式对外销售商品。2021年12月,当事人从义乌市某儿童玩具贸易公司以9.8元/个的价格购入上述飞碟球发光玩具球250个,采购过程中未核查经销商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至检查当日,当事人已销售飞碟球发光玩具球223个,获利0.082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5月20日,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082万元的行政处罚。如东县市场监管局向义乌市市场监管部门通报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飞碟球玩具属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如果没有经过产品质量安全认证,飞碟在飞行过程中速度过快,很可能对儿童身体造成伤害。本案的查处,体现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打击网络违法经营行为,规范网络交易市场秩序的执法理念。
2022年2月28日,根据举报,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扬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自制不倒翁”儿童玩具自身及外包装上均未标注“3C”认证标志等认证信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5月13日,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047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的儿童玩具属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使用人群为婴幼儿童。劣质玩具、“无3C认证”的玩具存在着较大的质量安全隐患,直接危及儿童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该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商家,经营的儿童玩具必须严格依法依规获得强制性产品准入。
2021年12月20日,宿迁市沭阳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宿迁市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交处理通知单,反映辖区内某科技沭阳有限公司生产的 3D木质拼图玩具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2021年6月,当事人在沭阳县庙头镇东柳路住所内生产3D木质拼图玩具270件。2021年8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委托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某第一分公司销售的3D木质拼图进行抽检,该产品外包装标注“产品名称:制造商:若贝儿科技沭阳有限公司、地址:沭阳县庙头镇东柳工业园区”等内容。经检验,当事人生产的拼图玩具机械与物理性能可预见的合理滥用(可触及的锐利尖端)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至检查时,涉案玩具全部售出,货值金额0.31万元,利润0.15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2022年4月18日,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0.7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15万元的行政处罚。
GB6675.2-2014标准对相关儿童玩具机械与物理性能可预见的合理滥用作了禁止性规定,本案产品涉及可触及的锐利尖端不合格指标,儿童在游戏过程中,可能产生直接伤害,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危害儿童的健康安全。市场监管部门责成厂家准确适用标准,把好生产源头质量关,规范儿童玩具生产。
2022年2月22日,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海陵检察院案件移送线索,对溱潼镇某儿童娱乐场所万达广场摆放的自动售货机中销售的儿童玩具盲盒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部分盲盒存在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
经查,当事人与海陵区万达广场签订租赁协议,租赁万达一楼场地放置2台自动售货机销售儿童玩具盲盒。2022年2月13日,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供货商采购该批盲盒,未索要供货商任何资质材料。当事人在未核实相关产品信息情况下,将包装印有奥林匹克吉祥物“冰墩墩”标志的盲盒混入其他产品中一起用于销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2022年3月9日,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冬奥会举办以来,冬奥吉祥物“冰墩墩”广受喜爱。部分不法商家将冰墩墩与儿童玩具市场正火热兴起的盲盒结合起来贩售,利用儿童喜爱“冰墩墩”形象的心理,将未授权的“冰墩墩”印在盲盒上,吸引儿童购买,构成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此类未获奥林匹克标志使用授权生产的玩具往往还会存在质量不合格或未经强制认证等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关注。
2022年3月15日,徐州邳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校园周边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邳州市某商店的货架上摆放着一批品名为“低调含片”、“2货根治片”、“白痴丸”的薄荷糖,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行为,并对涉案产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薄荷糖的采购及清单,截至检查时,剩余“低调含片”5盒、“2货根治片”4盒、“白痴丸”2盒。上述11盒薄荷糖外包装上具有相同的食品标签和营养成分表,其外包装上未标明净含量、规格、生产者和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2022年5月23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0.1万元,没收薄荷糖11盒的行政处罚。
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为了吸引未成年人消费,在其食品外包装上突出标注具有、暴力及其他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无底线营销,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必须依法打击。校园周边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中小学生为顾客主体,应当强化主体责任意识,自觉无底线
2022年2月28日下午,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淮阴某母婴用品店正在销售的5盒某鳕鱼肝油软胶囊、3盒某牛油果油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2022年5月13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乐鱼官网入口,对当事人作出罚款0.58万元,没收8盒过期产品的行政处罚乐鱼官网入口。
儿童食品和保健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该母婴店销售过期产品,存在较大的危害性,《食品安全法》对经营过期食品行为采取零容忍。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依法查处销售超保质期、三无食品等违法行为,促进食品经营者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净化儿童食品经营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乐鱼游戏官网入口
2022年3月8日,常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江南环球港某食品商行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6瓶某活菌型乳酸菌乳饮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原料进行了扣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2022年5月10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0.8万元,没收6瓶过期活菌型乳酸菌乳饮品的行政处罚。
奶茶店一般位于人流量较大的商场内,周边辐射多家学校,应更加注重食品安全,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危害学生身体健康,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建议家长在购买儿童饮品时仔细查看营养标签和配料表,尽量给孩子买配料表中含添加剂较少的食品,注意食品保质期,选择证照齐全、卫生良好的商家购买现制食品。
2022年3月30日,东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东台市富安镇某婴儿用品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4月22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没收10盒过期化妆品的行政处罚。
使用过期或质量不合格的婴幼儿化妆品,对于皮肤结构和免疫系统功能尚不完善的幼儿来说,很容易受到伤害,进而可能引发其他关联疾病,危害幼儿身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对婴幼儿相关产品的抽检力度,以“四个最严”的标准,守护婴幼儿健康成长。
前期,一些包装或内容含有暗示、宣传违背社会风尚的食品,面向未成年人销售,有些甚至成为“网红零食”,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全面治理校园及周边、网络平台等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低俗食品现象,打击涉及儿童用品的违法行为,江西省市场监管局部署开展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治理,依托“铁拳”机制,深化拓展组织“六一”儿童节前涉儿童用品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查处面向未成年人各类无底线食品用品和儿童用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办一批违法案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严惩一批违法分子,形成有效震慑效应,着力营造健康、快乐的“六一”儿童节日氛围,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现公布2022“铁拳”行动第三批十个典型案例。
南昌市进贤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黄某销售以假充线日,南昌市进贤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黄某销售以假充真画笔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以假充真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5429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6日,进贤县市场监管局接公安机关移送的线索和相关扣押物品,组织执法人员对移交的材料物品及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存在网上销售以假充真的画笔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贤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2年5月27日,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徐某某、冯某某未取得许可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无底线造型糖果)等违法行为,拟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830元,没收违法产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等2300公斤及生产工具,罚款15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6日,九江市市场监管局在江西省市场监管局部署安排下,对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案件线索交办单中的当事人徐某某、冯某某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未办理任何证照,在九江市柴桑区沙河街镇本人安置房内,自行购买原材料、糖果模具生产加工口红型巧克力糖、灯炮糖、游戏糖饼以及销售套糖、玉女心经糖(姿势糖)等多种无底线造型糖果。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各种糖果,分别冒用了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莱州某食品厂和永修县某糖果厂等企业的厂名厂址等标识。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构成未取得许可生产销售食品、销售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等多项违法行为,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告知,同时将当事人未取得许可生产销售食品等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当事人未取得许可生产销售多种具有明显、低俗、不良诱导形式或内容的糖果造型及包装、标签标识,违反公序良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突破了道德的底线,触碰了法律的红线。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督促引导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做到不生产、不进、不存、不销“无底线”食品,同时始终坚持“利剑高悬”,全力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从源头上织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防护网,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消费环境。
2022年3月30日,景德镇市乐平市市场监管局对乐平市某文具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行为,作出没收相关电子烟、没收违法所得2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7日,根据投诉举报,反映乐平市某文具店内有向学生销售电子烟的行为,乐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乐平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店内发现有“戒烟型充电电子烟”1根,烟油28瓶(小),“尼威”电子烟2支,以上产品皆无相关厂名厂址。
未成年人对电子烟产品的危害性缺乏必要认识,盲目使用电子烟产品会极大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与烟草、教育等部门协作,加大电子烟销售市场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022年4月21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玩具商行销售未经3C认证儿童玩具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元、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8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玩具商行销售的儿童玩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5种儿童玩具标注有“3C”认证标志,但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经调查确认,这5种玩具均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涉案5种玩具货值金额共计291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鉴于本案货值金额较少,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在保障儿童消费安全、净化儿童玩具市场,守护儿童身心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儿童玩具、用品等重点商品的监管,消除安全隐患,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儿童消费环境。
2022年2月17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家具厂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儿童床的行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儿童床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罚款5952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7月1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江西省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显示南康区某家具厂生产的规格为115型、生产日期/批号2021/3/20的童床,经检测甲醛释放量判定为不合格。2021年7月19日,该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批次儿童床一共生产31件,成本为750元/件,该批次童床产品货值24800元,违法所得1400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童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儿童身体功能尚未发育成熟,最易成为室内污染,尤其是甲醛这个危害家居健康的“头号杀手”超标污染的最大受害者,在本案中当事人生产的儿童床甲醛超标,使用过程中,儿童的健康必然受到严重的威胁。本案的查处显示了市场监管部门对危害健康,尤其是危害儿童身体健康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清理出市场的决心,对相关经营者具有重要威慑意义。
2022年5月19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赣州某文具有限公司欺骗式有奖销售商品的行为,作出责令停止以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6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针对2022年“3•15”消费者权益晚会曝光内容,对校园周边经营户开展检查摸排,发现赣州某文具有限公司涉嫌欺骗式有奖销售商品,3月17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有奖销售式商品时,已知商品无厂名厂址,并且明知商品包装上提示的“现场兑奖离开无效,5元以上由厂家支付,5元以下由小卖部支付,其他号码对号中奖”内容,是无法找到厂家和无现金兑奖的虚假中奖信息,仍然以65元/版的价格进购“0.5元×200入 满天星激光灯抽奖”有奖销售式商品1版,以78元/版价格进购“0.5元×240入满天星激光灯带现金”有奖销售式商品1版,并以0.5元/个的价格向附近学校学生进行有奖式销售。其中,“0.5元×200入满天星激光灯抽奖”有奖销售式商品已售出125个。当事人以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近年来,校园周边特别是小学周边商店存在针对小学生无底线营销有奖销售式商品的现象,“最高中200元大奖”、“集齐卡片就能换玩具”等等花样层出不穷,严重诱导未成年人产生不良消费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强化校园及周边的监管,持续对该类违法产品的生产、批发源头进行严厉打击,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2022年2月22日,樟树市市场监管局对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96元、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
很多在针对儿童和青少年的食品营销中,“高钙”都是一个非常大的卖点。本案中“四季宝宝®高钙葡萄糖固体饮料”包装中声称“高钙”,营养成分表中却未标示钙的含量,易使消费者对该产品的性能、功能、用途产生误解,不利于儿童、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是一种严重的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对于这种利用卖点却在实际中未能达到添加量或不标识清楚添加量的行为将持续严厉打击。
2021年8月20日,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对玉山县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粉紫色QZ-2360机能鞋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该鞋侧帮胶质装饰材料邻苯二价酸酯不符合GB 30585-2014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接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告知函,2021年12月9日,上饶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立案调查。
儿童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国家未来,社会稳定。童鞋中若含有邻苯二甲酸酯,可通过呼吸系统和皮肤吸收进入体内干扰内分泌。长期接触,会对儿童的身体器官等部位造成伤害。市场监管部门将重拳打击涉嫌危害儿童健康的行为,依法查办此类生产不合格儿童产品的案件,促进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生产合格产品。
2022年5月17日,吉安市永新县市场监管局对东莞市某服装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校服案,没收违法所得13000元、罚款429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日,吉安市市场监管局将永新某中学冬装校服不合格违法线索交办永新县市场监管局调查处理。经查,该批校服为东莞市某服装有限公司生产并于2021年8月10日销售,生产销售数量1300套,违法经营额为85800元,违法所得为13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永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强化对儿童用品等重点商品的监管,始终保持对学生用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严打高压态势,消除安全隐患,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儿童消费环境。
2022年3月24日,抚州市临川区市场监管局对临川区刘某经营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儿童食品的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26日,临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刘某经营店内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某牌快乐成长儿童营养乳味饮料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对其经营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2022年2月25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刘某经营店内检查,发现当事人2月21日购进的顶哥牌快乐成长儿童营养乳味饮料50瓶仍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并以每瓶2元的价格已销售28瓶,共计56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抚州市临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尤其是儿童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及广大群众关注的焦点,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查处销售超保质期、三无食品等违法行为,警示广大食品经营者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活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营造放心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